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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 | 小区内开游乐场,父女乘观光车摔成重伤,责任由谁担?

2023-07-04 05:45:13 来源:海峡都市报

小区内布置游乐场,居民乘坐观光车前往游乐场所的过程中从车上摔下,导致重伤,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有责任吗?记者获悉,近日,福州连江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。

案情回顾

为拉住女儿,乘客从观光车掉落致残


(资料图片)

2021年12月,杨某带着妻女到某小区游玩,在乘坐观光电瓶车时,与另一对母子坐在车辆最后一排反向座位上。车辆行驶中,女儿从座位上滑出去,杨某欲拉住女儿时,因重心不稳被甩出车外。随后,杨某被送往医院救治。

经鉴定,杨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。对此,杨某认为车辆没有安装安全带,也没有其他防护措施,且行驶车速过快,导致其受伤,系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遂诉至法院,请求赔偿。

开发商认为,小区销售案场、样板展示区的管家服务、秩序维护等已被委托给物业公司管理,物业公司是车辆的实际管理人,其不是适格被告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物业公司表示,车辆安装有安全带,工作人员也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,而杨某没有系安全带。事故发生时,车辆平稳行驶,不存在车速过快等问题。杨某的女儿在车上上蹿下跳,作为监护人的杨某没有及时制止,才导致本案事故,所有损失应由杨某自行承担。

法官说法

物业公司需保障合法进入小区人员的安全

法院认为,经现场勘验,案涉车辆安装有安全带,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辆启动时工作人员有提醒乘客。同时,车辆使用说明书记载,对6周岁以下儿童需安装儿童保护系统供其使用,该车未配备。事故发生时杨某女儿未满6周岁,故无法对其起到较好的防护作用。物业公司主张杨某女儿因自身原因从车上滑落,但未举证证明,法院不予采纳。

同时,杨某作为父亲,为保护女儿导致重心不稳、被甩出车外的行为无可厚非。而车辆最后一排核定搭载乘客三名,但实际乘客有四名,在此情况下,车辆仍然行驶,显然具有一定危险性。

综上,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应承担相应责任;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具有判断能力,其未注意到最后一排仅可乘坐三人,仍然携带女儿搭乘,导致最后一排乘客超载,且没有系安全带,未尽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,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一定过错,可减轻对方责任;对于开发商,其仅委托物业公司接送具有购房意向的人员看房,杨某系到小区游玩,对其接送不在委托范围内,因此杨某的损失应由实际侵权人物业公司承担。

综合双方过错,对于杨某的损失,法院酌定按照杨某30%、物业公司70%的比例进行分担,并据此做出判决。判决后,杨某和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。福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一般情况下,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,对小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。在日常管理中,物业公司应提高注意,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,保障小区业主、合法进入小区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。同时,市民自身也应注意安全防范,遵守小区规章制度和行车规范,尽量避免事故发生。

编辑:陈佳卉

见习编辑:严彬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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